2017年1月份通過工作許可後報到一間食品公司擔任日文採購專員。
一開始看起來順利,2月份因應跨部門專案,帶日本籍技術顧問現場口譯等。
然而,即將期滿適用期的3月底被部門課長通知,因2月份的口譯品質引起別的部門的人的不滿,且跟課長談一個協議,若4月中再次帶日本籍技術顧問時表現好可留下來,若表現差則終止勞動合約。
聽到這件事情非常緊張,故努力了解會議資料等。4月份帶技術顧問時,雖然口譯方面表現佳,但做錯了別的事情。
就是帶技術顧問進入董事長的辦公室時,為了溝通上較方便坐了技術顧問旁邊,竟然那座是董事長的指定坐,被副總發現後副總現場向我部門課長喊應開除他。
課長雖當場僅說下次注意,但課長隔周找我的時候竟跟我說董事長說不喜歡你,所以不能讓你留下來....
我很快就覺得那是明顯的不當解雇,決定通報勞工局1955,隔一年請朋友協助三方調解會議,已爭取一個月的薪水(因當時年資未滿半年拿不到多少資遣費)。
我當時在職場平常態度方面確實鬆懈,也許因此引起同事的反感,我自己當然也有不對的地方。但我當時學校畢業未滿一年應該體諒我才行。
另外學到一間事情,若資方說的解雇理由不合理,先不要簽解約同意書。
被迫食品公司離開後尋找再三周,終於應徵上某一教學醫院的研究助理之一職,但教學醫院通過我的工作許可後才安排體檢,且體檢結果出爐後才讓我抱到,故當年也失業致6/13。
研究助理之工作雖符合我專長,但即將期滿試用期的9月初被通知要終止院內研究計畫,沒經費繼續用我....恐又要失業了??
但醫院方通融聘僱期間延長至9月底,並同意在此段時間上班時間免請假尋職可外出面試,好險9月底前找到附近的另一份工作。
但新雇者是大陸商,透過台籍朋友在台開研發中心的化學用品業者....下一份工作當然遇到許多困難...
(續求職工作篇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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